张家港乐余公司变更名称登记是怎样进行的?张家港乐余公司变更名称登记是如何进行的?
- 作者:乐余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8-29
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是公司变更登记的一种。公司申请变更名称,需向其备案主管机关明确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填写信息《公司申请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书》,并递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公司申请变更名称的汇报(应表明公司申请应用变更名称的原因);
(二)公司营业执照的影印件(应盖章发照行政机关的公证章);
(三)公司的规章;
(四)企业名称备案管理方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别的文件、材料。
依照相关要求,公司申请变更名称理应报检主管机构或审核行政机关审核的,还应递交相关准许文件,而且公司的名称变更申请书理应在主管机关或审核行政机关准许后的30日内明确提出。
依据《中华共和国破产法》的要求,责任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应递交企业股东大会的决定,或按企业章程中要求的变更名称程序流程申请办理,并递交相对的文件。
公司变更名称涉及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务必报检审核的,理应递交相关部门的准许文件,如名称中应用"集团公司"、"股权"、"进出口贸易"词语的,应分別递交相关部门允许创立集团公司、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运营进出口贸易业务流程的准许文件。
申请办理集团公司名称备案或申请关键企业名称中应用"集团公司"词语时,除递交所述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外,还应递交审核行政机关允许创立集团公司的准许文件、建立集团公司的申请书、集团公司的规章及集团公司领导小组的名册。
公司申请变更的名称,如超过了其备案主管机关的名称备案管理员权限,应由其备案主管机关按企业名称核准管理权限区划,报该变更名称的备案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后,即可申请办理名称的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机关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其申请变更名称属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备案主管机关应在审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后,对公司递交的文件材料是不是齐备、是不是真实可信开展核查,允许公司变更名称的,向上级领导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机关申请,并经省、自治州、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报时,省部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以书面通知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省、自治州、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报的材料后,开展核查,做出核准或未予核准的决策,并签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备案主管机关根据《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申请办理该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另外填写信息《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回单》,将回单和该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一份一并寄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主管机关如未寄到回单,该《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上的企业名称将未予维护。
外资企业变成外资企业集团公司的关键公司后,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加"集团公司"词语的,理应被受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提出评审建议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的地区公司申请变更名称的,要是申请的变更名称仍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管理权限范畴的,应由其备案行政机关经省部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要是申请的变更名称不再归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管理权限范畴的,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核准变更,并将变更状况及結果立即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
下设子公司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应自备案主管机关核准申请注册工作日内30日内,申办其子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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